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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解读执行案件先执行后收费

    2016年08月12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田雨)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明确,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田雨)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根据《办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田雨)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这是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出的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法》同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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