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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典当业违规问题北京市二中院院发出司法建议

    2016年08月12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对一起合同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后,针对一些典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堵塞漏洞,确保典当业规范有序发展。  
        据法院介绍,2003年2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孙辉以他人的名义,与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东辰新华夏汽车连锁公司等10家公司分别签订《贷款购车合同》、《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等合同,并利用上述公司担保,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15家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265万余元。孙辉用部分款项购车,部分款项则用于赌博,输钱后就又将车抵押。有时则直接将贷得的款项套现后去赌博。此外,孙辉于2000年5月17日,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东北街,因与被害人柳某玩牌时发生口角,孙辉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卡簧刀将被害人柳左前臂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一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以孙辉犯合同诈骗罪宣判后,孙辉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的手段大肆骗取公司钱财,并将所骗款项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孙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一审法院对孙辉作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追缴违反所得发还被害单位;随案移送扣押的捷达春天轿车一辆变价按比例返还被害单位的处罚正确。故作出驳回孙辉的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院在二审中发现,北京某典当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员,在2003年8月下旬至同年9月上旬,孙辉连续三次将其利用合同诈骗所得的三辆帕萨特轿车(分期付款车辆)向该公司典当时,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向车辆管理机关核实典当车辆的具体情况即支付当金。在典当期限届满后,该典当公司严重违反关于处理绝当的规定,对上述车辆没有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没有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据该公司经理称,2004年2月,其让朋友李某(重庆人)将三辆帕萨特轿车开走卖掉。现李某及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的三辆帕萨特轿车均去向不明,给案件的追赃工作造成了困难,增加了被害人的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二中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该典当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教育,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确保典当业规范有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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