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沈阳市典当行业协会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16年08月12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3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5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编辑:佚名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本站主办:沈阳典当网版权所有:所有站内信息版权均为沈阳典当行业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或摘录须获得我协会许可。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 联系电话:024-22891399 辽ICP备: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