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沈阳市典当行业协会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2016年08月12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建立起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四是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沈设立的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内容。

      1.市场准入。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是否达到《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工作方式与实施步骤

      (一)方式。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具体是,由市金融办对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核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核准批复文件,并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市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核准批复文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其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需取得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外资担保公司还需取得外经贸部门核准文件。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重点摸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市金融办。

      2.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0月)。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在省金融办网站(www.lnjrw.gov.cn)上下载有关文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准备申报材料。

      3.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市金融办对资本质量高、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可靠且自查整改后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安排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并组织上报。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颁发经营许可证。通过核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办理2010年工商年检。

      4.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市)、开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作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外经贸局、编委办、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辽宁银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及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明确监管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开发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三)加强规范整顿工作的协作配合。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和重新确认等有关工作,督促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自查整改,接受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查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外经贸、编制部门要做好外资及事业性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初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监督,做好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把握时限。各级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抓紧工作,制定好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工作衔接,确保工作进度,力争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达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核准及登记工作。

      (二)严格准入。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规范整顿工作,保证各项申报材料全面、客观、真实。对近3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继续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监管部门和各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可依照程序为其办理核准审查、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

      (三)促进发展。要注重在规范整顿中促进发展,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进一步强化资本管理,完善治理机制,建立起风险管控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尽快走上依法规范经营的良性发展轨道。

      (四)维护稳定。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推进。


    编辑:佚名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本站主办:沈阳典当网版权所有:所有站内信息版权均为沈阳典当行业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或摘录须获得我协会许可。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 联系电话:024-22891399 辽ICP备: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