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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2009年02月03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沈阳市典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Pawnbroking Association of Shen Yang 缩写:SY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沈阳市内从事典当经营及管理工作和相关理论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推进沈阳市典当行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商业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典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我市典当行业的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宣传、咨询等活动,增进公众对典当业的认识和了解,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典当市场的开拓;

    (三)建立、完善典当业自律系统。制定同业公约,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四)认真研究国家对典当业的相关方针政策,探索新的经营方式,为公众和中小企业提供更新、更优质的融资服务;

    (五)培训典当从业人员,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水平,促进典当汗液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配合政府部门协调企业间、企业和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我市典当行业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典当行业信息服务与传递,搞好上传和下达,搞好横向关系,协助市商业局研究制定地区典当行业发展规划,使我市典当业稳定、协调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提高行业形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沈阳市典当行业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须是在典当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表格; 
     
    (二)本协会理事审核批准; 
     
    (三)有本协会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自动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住址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是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典当及管理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6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如会长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紧急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下属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知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5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沈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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