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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萧条里寻找春天----从典当诉讼解读浙江省典当业现状

    2009年07月30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从台州市东环大道经过,台州市银泰典当行的招牌非常醒目,招牌下面滚动着的红色字幕介绍着典当行的业务。

      最近,这家典当行引起了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民二庭的注意,因为从2007年起,这家典当行频频在该院当原告,至今已经有26次之多。

      “典当纠纷以前很少见的。”椒江区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对此有这样的普遍印象,但如今已经不是这样的状况了。

      事实说明,这并不仅仅是椒江才有的诉讼新情况,记者向全省各地的法院进行调查后证实,从2007年开始,典当行走进法庭当原告的现象在两年时间里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变化。

      典当,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典当古已有之,甚至是当时经济文化中最独特的组成,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陌生的是,时空变换,如今的典当早已远离了普通人的生活,而成了市场经济中一种新兴的行业。

      那么,已经走进法官视野的典当行业的现状如何?发展中又将遇到什么问题?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典当纠纷案例或许能从诉讼层面和法律的角度给出一些答案。

      发现——典当行频频当原告

      “这类案件以前几乎没怎么碰到过,所以也没有去关注。”椒江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敏说,但是最近他们庭里专门对典当纠纷案件情况做了一次统计,结果发现此类案件在近两年来有明显增加的现象:2007年只有2件,2008年迅速增加到14件,今年已经受理10件。

      这类案件增加的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椒江区法院。727日,记者随机在全省几个法院进行了调查,多个法院反馈过来的数据虽然各不相同,但趋势大体一致:2007年出现此类案件,2008年数量增多,2009年在上年基础上持续。

      如桐乡市法院2007年受理了2件,2008年受理4件,2009年已受理1件;宁波江北区法院2008年受理3件,2009年已受理3件;建德市法院2008年至今受理20件……

      而在典当纠纷案件增多的背后有一个同样比较明显的变化,那就是典当行几乎同时在增加。台州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经理林洪铃介绍,整个台州到前年为止只有9家典当行,现在已经增加到十多家,最近一年多时间里就增加了五六家。

      “经济不好的时候,往往是典当行生意好的时候。”对于大家总结出来的这样悖论般的典当规律,林洪铃笑了。

      当然,典当行作为特殊行业,它的开设有严格的条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具备7个条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对典当行的统筹规划、布局的要求。为此,林洪铃觉得,这两年来,国家设立典当行的指标在增加。

      分析—— 绝当成典当纠纷主因

      2007326日,台州黄岩区的章某夫妇来到台州银泰典当行典当一处房屋。谈好后,章某夫妇很快与银泰典当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章某夫妇以坐落在黄岩北城街道的一处房产作为取得当金的抵押担保,从2007328日开始的一年中,典当行在最高限额70万元内,一次或分次对章某夫妇发放当金。当金的月利率为6%,月综合费率为2.2%,当户必须按期偿还当金和利息,否则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财产。

      合同签订后,章某夫妇到建设规划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2007826日,银泰典当行向章某夫妇发放了70万元当金,并约定典当期限到当年831日止。典当期满后,章某夫妇要求续当到当年1015日,但是到期后,他们没能还上最后一期的利息1400元。

      典当行经过多次催讨后于200814日起诉到椒江区法院,要求章某夫妇偿还当金70万元和利息1400元;赔偿20071016日至实际支付当金款项之日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用;同时,典当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章某夫妇没有出庭应诉。法院在缺席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典当行按约定发放当金后,被告应按约归还当金、支付利息和综合费。但当期届满后,两被告未赎当也不续当,构成绝当。两被告除了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等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当户绝当又不还款,这成了目前典当纠纷中典当行频频当原告的原因。

      林洪铃介绍,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绝当物中房产一类因其过户等处理的复杂性,典当行自行处理往往难以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所以只能求助于诉讼的途径来实现。

      另据平湖市法院统计发现,该院从2007年至今陆续受理了23件典当纠纷案,其中22件是房产典当抵押。

      提醒—— 盲目典当房产值得注意

      “我们典当行最欢迎的是个人典当,尤其是个人的房产典当。”林洪铃不吝透露典当行业界的喜好。

      而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可以证明林洪铃所说不假,绝当物中房产绝对占据主要位置,甚至在房产典当中还出现了一类比较极端的现象:盲目出典房产。

      嘉兴某法院曾受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嘉兴某典当行与个人高某签订了典当房产的合同,高某以一处房屋出典,典当行仅仅支付其当金5万元。实际上,高某的这处房产价值远远超出5万元的当金。

      该法院发现,像高某这样盲目出典的现象并非偶然。案例中反映出,部分当户以房屋设定抵押,甚至以仅有的一套住房抵押出典,而房屋实际价值远高于所当金额。

      业内人士透露,典当行为降低自己的风险,一般对当物都以市场价的60%70%予以估价。

      盲目出典常常是当户为应急不得已而为之,但其中的利害却因此被忽略。椒江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敏说,典当行所诉债权一经法院判决支持,若当户依然无法在限制的时间内还款,典当行势必申请强制执行,那时被低估价值的当物就难免遭遇被拍卖、变卖、折价等命运。

      不足—— 唯一的法律依据是一个部门规章

      翻一翻典当纠纷案的判决书,在法院的判决说理中,有一个法律依据是一定会引用到的,那就是《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联合发布于当年41日施行的。这也是目前唯一专门调整和规范典当行业的法律依据,属于部门规章。

      “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很少会引用部门规章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椒江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建华说,“但是没办法,目前调整典当行业纠纷的法律依据就这么一个。”

      在审判中,《典当管理办法》真正给法官提供最有力依据的是其中有关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标准的规定:如《办法》第37条规定的“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办法》第38条规定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因法律法规对此行业规制的相对不足,法官往往在合同法和担保法中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如合同法第107条,担保法第33条、第46条常常成为判决书中“压轴”的法条。但这依然不能完全弥补部门规章本身不成熟的缺陷。就典当综合费、利息收取而言,虽然《典当管理办法》有一个上限规定,但对绝当后的息费如何计算却没有明确,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官认为应按双方约定处理,当户除承担当金外,还应承担从当票期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或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综合费用和逾期违约金。有的法官则认为,仅应承担当票期满至绝当前5日的综合费用和利息,以后按逾期还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即逾期利息),因为《办法》第40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有的法官则认为不应支持综合服务费,只能支持当票期满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林洪铃并未感觉到其所在的典当行已成了椒江区法院的“常客”,如此看来,打官司对典当行来说并不是太劳心劳力,而是他们实现债权的可靠途径。但在典当行愉快地当着原告的时候,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要走的路还很长,包括当户、典当行,更包括规范两者权利义务和调整两者关系的法律依据。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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