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16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做好典当业登记备案
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公治〔2010〕145号
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典当业治安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行业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要求,我市新的《典当业治安管理登记薄》已经印制完成,从十月一日起,全市所有典当公司应使用新的《登记薄》。为做好此项治安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召开辖区典当业负责人会议,部署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督促行业单位到市典当协会购买《登记薄》。
二、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的治安管理工作,除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工作外,每月必须对行业单位登记备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三、工作中,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要严格依照《典当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支队将对全市典当业《典当业治安管理登记薄》登记填报情况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发现违规者将依法处罚并通报全局。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致使行业单位因不认真登记填报,导致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的,支队将上报市局纪委依照“零容忍”之规定,追求相关管理责任。
联系人:徐德惠
电话:23501121(办)
二О一О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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