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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2016年08月12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案例:2012年4月1日,张某向朋友吕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到吕某40000元,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此后张某一直未还款,吕某向法院起诉张某与杨某,要求其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要求杨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某作为保证人,被法院通过扣留工资的方式扣留了27333元,偿还吕某的借款。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一次性偿还自己2733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由张某承担案件受理费。近日,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原告杨某代偿款27333元及相应利息。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杨某作为保证人被法院通过扣留工资的方式扣留了27333元,履行了偿还义务,承担了保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杨某有权要求张某偿还27333元。杨某向张某行使追偿权,除了主债务及利息以外,还应包括自己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故杨某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张某追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可以认定为因张某的不能清偿致使杨某资金被占有使用而产生的占有使用费。故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原告杨某代偿款27333元及相应利息。

    专家提醒: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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