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沈阳市典当行业协会 >> 典当案例 >> 浏览文章

    将房产登记在无收入来源子女名下,可否被执行?

    2016年09月22日 访问量:次 作者:| 作者:黄 健 来源:中国法院网

      问:徐某夫妻二人因生意需要先后向我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徐某夫妇归还4万元,尚欠11万元。经法院诉讼判决徐某夫妇立即归还我剩余借款。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发现徐某夫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后我了解到,徐某夫妇18岁的儿子徐某某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2013年徐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徐某某在上高中,无经济来源。请问,我能否申请追加执行徐某某该处房产?

                                 河南桐柏 文某

      答:司法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实际权利人。但是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但有一类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此类财产即使名义上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对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家庭财产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夫妇为躲避执行而转移登记,也没有不是赠与的证据,故不宜轻易否定其赠与关系,但是该房产属于徐某夫妇收入所购,徐某某依赖徐某夫妇供养,并无独立收入,故徐立名下财产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综合上述分析,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你可申请法院执行该房产,但法院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依法追加徐某某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编辑:| 作者:黄 健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本站主办:沈阳典当网版权所有:所有站内信息版权均为沈阳典当行业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或摘录须获得我协会许可。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 联系电话:024-22891399 辽ICP备: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