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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证手段规范民间借贷

    2017年10月25日 访问量:次 作者:曲海青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为王,但在地方经济中具有促进就业、保障税收、活跃市场、维护稳定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中小微企业一直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金融已经丧失了“资金蓄水池”和“信息广场”的垄断地位,借助于网络以及各种专业的服务机构,信贷双方已经能够抛开传统的银行实现点对点的对接。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法律安全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以“跑路”为代表的各种非正当融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安全,从而使得本应该是经济发展助力的民间资金市场遭遇重创,并给社会稳定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制,从理论上讲,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私人信贷等几个渠道进行融资,可以通过私人信贷的“鲶鱼效用”,让机构金融放下身段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为充足和低成本的资金供应。

      当下民间借贷市场出现的乱象,是因为其无法解决金融的两个基本也是最重大的问题:一是信息的不对称;二是法律安全。那些只有收益没有风险的操盘者,当然就不具有促进和维系这一模式健康、持续发展的动力。

      对于民间借贷,公证能做的有:

      通过建立免费的融资平台,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搜索问题。

      通过数据系统,实现对信贷各种信息的统计和处理,可以避免重新设立机构和配备人员,徒然增加成本支出;避免其他机构所引发的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担忧,因为公证处本身就是保密机构;为政府进行金融调控、税收等提供利率、金额等各方面的数字支持;为市民投资和企业融资提供各种参数指引;通过不良信息记录,实现借款人与中介公司的优胜劣等等。

      通过对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包括对借贷双方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核、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对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对担保物情况进行审查、代为办理担保登记、代为纳税、对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保障信贷行为的法律安全性,加快司法救济,节省司法资源。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青岛金融条例》都鼓励民间借贷办理公证,但公证并不能解决民间借贷的所有问题,譬如借款人恶意迟延还款、信贷双方私相授受等,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其能最大程度地遏制这一情况的发生。但公证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其他机制予以配合:

      规定需要担保登记的民间借贷办理公证并办理担保登记。没有担保登记的民间借贷往往是高风险高收益,会选择规避公证,公证无法将其纳入视野并进行数字化处理;担保登记部门众多,非有统一规定难以实现数字的采集和整合、分析;如果不能实现对民间借贷的数字化管理,仅仅是对单独的借贷行为进行公证,则公证机构难以控制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并非所有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都有办理民间借贷的能力,需要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制定合适的执业准入和执业区域制度。

      经济学上的定律是“免费的供给无效率”。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费用是0.15%,不会给融资人造成负担,而且因公证失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其可以向公证机构索赔(公证行业有执业保险)。


    编辑:曲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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