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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贷款买房后玩失踪 “租户”竟占着抵押房不搬

    2018年01月17日 访问量:次 作者:周再奔 来源:中国江西网

    “我现在就搬,马上搬。”1月15日上午,面对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强制清房执行小分队,“占”着抵押房产一年多的“租户”吴某立即表示。

      据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2012年7月份,李某夫妇和银行签订《个人借款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18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并以李某夫妇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抵押。

      借款期满后,李某夫妇未足额还本付息,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银行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及逾期利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直无法联系到李某夫妇,经公告后,法院缺席判决。

      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找寻,还是没有联系到李某夫妇,通过查控系统也未查到银行存款,银行遂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执行法官前去查封房产时,发现房屋内有人居住,经过调查得知,居住的人为吴某。

      吴某称李某与他有经济纠纷,因李某无力归还欠款,两人遂于2013年签订了一份租赁期限为20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该处房产租给吴某,用租金抵债。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李某,上述合同的真伪无法辨别。

      执行法官一边加紧寻找李某,一边做吴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房屋的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合同成立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对于吴某与李某的经济纠纷,法官建议吴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多次释法明理后,吴某仍拒绝搬出涉案房产,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强制清房。1月15日上午,法院组织干警来到涉案房产处,看着法院动起了真格,久“占”不搬的吴某立即表示马上搬,并主动配合法院腾空了房屋。目前,上述房产已经被查封并进入了拍卖程序。


    编辑:周再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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