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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计算执行回转案款的损失

    2018年09月10日 访问量:次 作者:王希玉 刘玉胜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2007年,孟某、王某合伙做生意期间,双方因合伙借款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孟某欠款17万余元。王某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后,孟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1月领取执行款10000元。2017年,检察院抗诉,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再审改判驳回孟某诉讼请求。孟某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再审判决。2017年5月,王某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孟某返还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

      【分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孟某在原执行中所得10000元返还无异议。但对如何计算申请执行人王某所受经济损失,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执行回转案件,执行标的应限定于孟某领取执行款数额,申请执行人王某关于债务利息的请求不应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关于债务利息的请求应予保护,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执行回转是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存款利率予以计算,应予执行,而不应是债务利息。

      【评析】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原来的执行依据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得财产全部退还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财产状况。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依法作出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所不同的是,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则成为被执行人。

      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作为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而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执行回转中的孳息是因法院、仲裁机构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而启动的法律程序,是执行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质。执行案款一般意义上应是申请执行人存入银行,其收益为存款利息。故执行案款的损失应该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错误执行时起算,按银行存款利率,根据错误执行的时间长短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依次类推。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编辑:王希玉 刘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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