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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借贷作担保为何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09月18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东方卫报

       借款时出具了借条,还让第三人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字,债务人逾期不还款,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会否支持?今天的《说法》栏目邀请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露律师,针对上述问题,陈律师作出简析。
      2015年2月20日,赵先生因做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吴先生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为此,赵先生出具了借条,还让孙先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赵先生以各种理由拖欠,吴先生多次催收未果。最近,深感无奈的吴先生找到陈露律师咨询,想了解能否将赵先生和保证人孙先生一并起诉至法院,讨要欠款。
      针对吴先生的情况,陈露律师表示,双方借款期限为一年,履行期届满之日应为2016年2月20日。根据《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截至目前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吴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偿还欠款。但是法院能不能判决保证人孙先生承担偿还责任,这就要分情况具体看了。”陈律师说。
      陈露律师介绍,孙先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但没有注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律师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法》还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陈律师说,赵先生的欠款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2月20日,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吴先生有无向保证人孙先生主张过权利最为关键。“如果这个期间内吴先生向孙先生主张过权利,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保证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三年内,法院均会支持吴先生要求孙先生承担担保责任。”而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吴先生没有向孙先生主张过权利,两年多后的现在明显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从法律上讲,保证人孙先生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了。
      针对这一案例,陈露律师提醒,在借贷关系中,不能认为有了借条、有了担保人就万无一失,债权人还需要注意相关权利主张的期限。在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或是订立欠条时,最好有专业律师帮助分析指正把关,在后续主张权利时也应及时咨询律师,以免因错过了诉讼时效或者相关期限。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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