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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所在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2019年05月20日 访问量:次 作者:龚谷婵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Z省D县的樊某在该县向Y县的余某借款50000元。樊某拿到钱后向余某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后樊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余某也回到其老家Y 县工作。两年后,余某持借据向Y县法院起诉要求樊某归还借款和利息。

      【分歧】

      本案中,Y县法院能否有管辖权应考虑Y县作为出借人所在地是否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出借人所在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借人所在地不是合同履行地。理由是合同的管辖地只能是被告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本案发生借贷行为时,当事人双方都在义乌市,合同履行地应该同被告户籍所在地,所以Y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出借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理由是民间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借人向借贷人支付借款后,借贷人则应该履行还款义务。故出借人所在地应该也是合同履行地,故Y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出借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出借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出借人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出借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借款人在得到借款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作为接收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一方,其所在地应该为合同履行地。

    编辑:龚谷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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