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沈阳市典当行业协会 >> 典当案例 >> 浏览文章

    不知情购买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1年01月21日 访问量:次 作者:樊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何辉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为了工作方便何辉想买一个笔记本电脑,但新的又太贵,所以何辉就想在网上买个二手的。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何辉找到了卖家程东。见面前,何辉曾咨询过专业人士程东所卖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在1600元左右,因此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500元成交。何辉向程东索要发票,但程东说电脑买了二年多,发票要回去找一下,让何辉先付800元,余款等明日拿来发票再付。第二天,程东没来,何辉也联系不到他。此后不久,民警找到了何辉,说他买的电脑是赃物,要追缴。

      【分歧】

      该案中,对于何辉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辉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辉不知情购买赃物,且用合理的价格购得,不应构成犯罪,但赃物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程东索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构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本案中,何辉对赃物并不知情,虽然最终何辉只支付了800元,但其交易价格应以1500元为准,故其购买价格合理,何辉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据此可以明确,何辉购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作为赃物理应追缴,但其损失可由程东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樊涛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本站主办:沈阳典当网版权所有:所有站内信息版权均为沈阳典当行业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或摘录须获得我协会许可。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 联系电话:024-22891399 辽ICP备: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