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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管理办法将实施房地产抵押综合费率下降

    2009年02月03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4月1日起,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与原有收费标准相比,下调了3‰。

      《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的典当综合费用进行了明文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

    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对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同时《办法》还规定,典当行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不能进行抵押典当业务。

      北京金宝典当行总经理段明表示,对于房地产抵押业务,《办法》的最大改进就是下调了月综合费率,相比之前的30‰的收费标准足足降低了3‰,节省了当户大量费用。段明提醒说,此次下调的只是月综合费率,但银行月息保持不变,仍按5‰的水平收取。

      《办法》同时对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进行了限定。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不得超过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如果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果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对典当行业的管理细则阐述得更加明确,对中小企业贷款起到较好的扶植作用,尤其是完善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段明也对记者表示,目前在房地局登记认证房地产企业资质的时间过长,明显减慢了房地产企业的贷款速度,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采取措施改善这种情况。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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