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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典当业统一标识的通知

    2009年06月09日 访问量: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典当业统一标识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09]36号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树立典当业良好社会形象,发挥其服务于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便于社会各界对典当行的识别和有效监督,经研究,决定设立典当行业统一标识。现就征集标识设计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行业协会和典当企业参加典当业统一标识方案设计。同时,做好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投稿。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不少于5件的作品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标识要求

      (一)能够体现现代典当业经营特点,突出典当便民服务的宗旨;

      (二)构图简洁、醒目,具有较强的视觉感染力和亲和力;

      (三)构思新颖、寓意深刻,适合做典当企业招牌。

      三、作品要求

      (一)作品应由设计图稿、设计和创意的文字说明、作者情况简介三部分组成。

      (二)设计图稿必须是纸质或者电子格式的彩色文稿;电子文稿应符合分辨率大于800×600,JPG格式;纸质文稿大小应大于或等于A4纸张。

      (三)以个人名义投稿的作者应提供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投稿的作者应注明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提交方式

      作品可邮寄至: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也可将作品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信箱:jsbiaozhunchu@mofcom.gov.cn。来稿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

      五、评选方式

      2009年8月前由专家组对应征作品进行评选后,将备选标识上网公示,最后确定1件标识作品。

      六、荣誉奖励

      将对前10位入围标识的作者和组织得力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七、著作权转让声明

      入围标识的作者应与商务部签订承诺书(见附件),具体工作由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

      八、其他事项

      本次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次活动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商务部对本次活动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典当业统一标识设计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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