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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2018年09月26日 访问量:次 作者:孙智建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万某与掲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17年3月2日判决掲某应偿还万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掲某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2月5日,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掲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掲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8年8月,掲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该笔借款实际上是借给了其经营的A公司,该公司面临破产,担保人李某申报了该笔债权,法院不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该失信决定书。

      【分歧】

      针对揭某向法院提起撤销对其失信决定书的异议,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掲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立案,但其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应驳回其异议,告知其对判决不服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该异议不应立案,因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不是执行异议的对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非执行行为而是执行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案中被执行人掲某拒不申报财产,系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将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系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惩戒措施,而非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若其认为法院不应纳其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向法院申请纠正,而非提出执行异议。


    编辑:孙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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